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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河北省迁西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住迁西县。因本案于2018年5月18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4日被迁西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迁西县院公诉刑诉[2018]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迁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狄泽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规,持失效、准驾不符驾驶证驾驶未定期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因而发生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主动到迁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谅解,可以减轻处罚。为维护交通安全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瑞军

书记员: 王小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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