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北省当阳市,汉族,中专文化,住当阳市。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当阳市看守
辩护人冯友华,湖北弘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建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北省鄂州市,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住湖北省当阳市。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当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金波,湖北今天(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江毛,湖北楚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肖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北省当阳市,汉族,中专文化,宜昌市长凌电梯有限公司职工,住当阳市。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当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邹雪彬,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北省当阳市,汉族,中专文化,住当阳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郭义,湖北锋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北省当阳市,汉族,中专文化,宜昌市尚居地产有限公司员工,住当阳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25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孙丛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北省当阳市,汉族,高中,住当阳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当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曹可汗,湖北锋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雄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北省当阳市,汉族,大专文化,住当阳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17日被当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北省当阳市,汉族,大专文化,远安县大宏陶瓷有限公司员工,住当阳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17日被监视居住。
当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当检公诉刑诉[2018]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某、朱建军、肖军犯聚众斗殴罪,夏某某、肖军、邹雪彬、陈姣、孙丛旺、陈雄伟、李涛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4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当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许巧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某及其辩护人冯友华、被告人朱建军及其辩护人陈江毛、被告人邹雪彬及其辩护人郭义、被告人孙丛旺及其辩护人曹可汗、被告人肖军、陈姣、陈雄伟、李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聚众斗殴
2018年1月22日凌晨,被告人夏某某、肖军、王某(另案处理)在当阳市东方国际大酒店门口向被告人朱建军索要3350元赌债,双方协商未果,夏某某与朱建军相互斗狠,相约到当阳市环城西路关公文化园后门解决此事。夏某某又邀约了被告人谭某、杨某2(均另案处理)与肖军、王某驱车一起前往。朱建军邀约了严某、胡某等人前往。1时许,双方来到约定地点,夏某某再次向朱建军索要赌债未果,夏某某见朱建军怀内有刀就一脚将朱建军踹开,夏某某立即返回车内拿出放在汽车后备箱的武士刀和木棍。朱建军拿出随身携带的菜刀追砍夏某某并招呼叫来的人动手,但无人前来。夏某某、谭某各持武士刀,王某持武士刀鞘,肖军持木棍,杨某2用拳脚与朱建军互殴。斗殴中,朱建军右胳膊、头部受伤,王某的右手、谭某左膝部受伤。经当阳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上述三人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某、朱建军、肖军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到案经过,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辨认笔录,当阳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证人黄某2、谭某、王某等人的证言,三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开设赌场
2017年9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邹雪彬、夏某某、陈姣与朱某1元、朱某2伟、周某、陈某1、陈某2(五人均另案处理)等人纠结在一起,利用微信群在宜昌掌游平台开设“翻筒子”赌场。夏某某、邹雪彬等人雇请被告人孙丛旺根据掌游平台相关数据结算赌资,雇请被告人陈雄伟、肖军、李涛负责在掌游平台开设赌博所用虚拟房间。邹雪彬、夏某某等人每个房间抽头渔利50至300元不等。邹雪彬、夏某某、陈姣等人共抽头渔利1230750元,其中,邹雪彬参与抽头渔利779000元,个人实得387100元;夏某某参与抽头渔利654800元,个人实得343000元;陈姣参与抽头渔利104450元,个人实得10575元;孙丛旺参与赌资结算和开设虚拟房间,个人实得报酬46900元;陈雄伟参与开设虚拟房间,个人实得报酬10500元;肖军参与开设虚拟房间,个人实得报酬4200元;李涛参与开设虚拟房间,个人实得报酬51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9月10日至2017年10月5日,被告人邹雪彬、夏某某合伙利用微信群在宜昌掌游平台开设“翻筒子”赌场,二人轮流开设房间和结算赌资,每个房间抽头渔利100元。邹雪彬、夏某某抽头渔利共计91400元,二人各分得赃款45700元。
2.2017年10月6日至2017年12月19日,被告人夏某某、朱某1元伙利用微信群在宜昌掌游平台开设“翻筒子”赌场,雇请被告人陈雄伟、肖军开设房间,每个房间抽头渔利100元。夏某某、朱某1元抽头渔利共计380100元,支付陈雄伟工资4500元,剩余375600元夏某某、朱某1元各分得187800元。
3.2017年10月12日至2018年1月5日,被告人邹雪彬、朱某2伟合伙合伙利用微信群在宜昌掌游平台开设“翻筒子”赌场,雇请被告人孙某开设房间,每个房间抽头渔利100至200元。邹雪彬、朱某2伟抽头渔利共计378600元,支付孙某工资24500元,剩余354100元邹雪彬、朱某2伟各分得177050元。
4.2017年12月20日至2018年1月5日,被告人夏某某利用微信群在宜昌掌游平台开设“翻筒子”赌场,雇请陈雄伟、肖军开设房间,每个房间抽头渔利100元。夏某某抽头渔利共计62300元,支付陈雄伟工资6000元,夏某某实得56300元。
5.2018年1月6日至2018年2月1日,被告人邹雪彬、夏某某利用微信群在宜昌掌游平台开设“翻筒子”赌场,雇请被告人孙某结算赌资和开房,雇请被告人肖军开设房间,每个房间抽头渔利100至300元。邹雪彬、夏某某抽头渔利共计121000元,支付孙丛旺工资11000元、、肖军工资3600元,剩余106400元,邹雪彬、夏某某各分得53200元。
6.2018年2月2日至2018年2月6日,被告人邹雪彬、陈姣利用微信群在宜昌掌游平台开设“翻筒子”赌场,雇请被告人肖军开设房间,每个房间抽头渔利100至300元。邹雪彬、陈姣抽头渔利共计10200元,邹雪彬、陈姣各分得5100元,陈姣支付了肖军工资600元。
7.2018年2月23日至2018年3月26日,被告人陈姣、陈某2利用微信群在宜昌掌游平台开设“翻筒子”赌场,每个房间抽头渔利50元。陈姣、陈某2(另案处理)共抽头渔利9350元,各分得4675元。
8.2018年3月28日至2018年4月6日,被告人邹雪彬、陈某1、周某利用微信群在宜昌掌游平台开设“翻筒子”赌场,邹雪彬占五股,周某、陈某1各占2.5股。三人雇请孙丛旺、被告人段某、张某、李梦月(均另案处理)结算赌资或者开房,邹雪彬又雇请被告人陈姣拉人参赌,邹雪彬个人支付陈姣工资1400元。邹雪彬、陈某1、周某抽头渔利共计84900元,支付孙丛旺工资2700元、段某工资1700元、张某工资2700元、李梦月工资2700元,邹雪彬实得36150元,陈某1、周某各分得18775元。
9.2018年4月7日至2018年5月11日凌晨,邹雪彬利用微信群在宜昌掌游平台开设“翻筒子”赌场,雇请被告人孙某、李涛、刘某(另案处理)结算赌资和开房、开房。邹雪彬抽头渔利共计92900元,支付孙丛旺工资8700元、刘某工资9200元、李涛工资5100元,邹雪彬实得69900元。
上述事实,仅被告人夏某某辩称其没有参与第4起开设赌场,被告人夏某某、邹雪彬、陈姣、陈雄伟、李涛对他们的违法所得提出异议,对其他开设赌场的事实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宜昌掌游网络平台开设虚拟房间记录、游戏战绩等电子数据,证人郑江天、杨某1、黄某1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同时查明,被告人夏某某、邹雪彬、陈姣、陈雄伟、李涛系主动投案,被告人朱建军、孙某、肖军系被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邀约被告人肖军等人,朱建军邀约多人,双方持械聚众斗殴,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夏某某、邹雪彬、陈姣、孙丛旺、陈雄伟、肖军、李涛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组建微信群的方式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情节严重,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聚众斗殴罪中,被告人夏某某、朱建军邀约人员、积极参与打斗,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肖军受邀参与斗殴,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在共同犯开设赌场罪中,被告人夏某某、邹雪彬、陈姣系主犯,应按他们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姣在第六七起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在第八起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孙丛旺、陈雄伟、肖军、李涛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邹雪彬、陈姣、陈雄伟、李涛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他们的罪行,属自首,被告人朱建军、孙某、肖军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均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夏某某、肖军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夏某某及其辩护人、邹雪彬及其辩护人、陈姣、陈雄伟、李涛提出认定的违法所得过高的意见,经查,根据赌场战绩电子数据计算各被告人抽头渔利的数额,且被告人的犯罪成本不能扣减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故该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夏某某辩称其没有参加第4起开设赌场,经查,有多名参赌人员及同案人陈雄伟、肖军证实夏某某这次开设赌场的事实,该辩解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邹雪彬等人开设赌场渔利超百万,社会危害严重,邹雪彬的辩护人提出邹雪彬等人开设赌场不属情节严重的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夏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朱建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肖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邹雪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陈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孙丛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陈雄伟、李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夏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八万元。
二、被告人朱建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三、被告人肖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四、被告人邹雪彬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夏某某、朱建军的刑期从自2018年2月2日起,夏某某的刑期至2023年2月1日止,朱建军的刑期至2021年2月1日止;肖军的刑期从2018年3月12日起,至2019年11月11日止;邹雪彬的刑期从2018年5月15日起,至2021年8月1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清)
五、被告人陈姣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六、被告人孙丛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1日起,至2019年1月1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清)
七、被告人陈雄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八、被告人李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被告人陈姣、陈雄伟、李涛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九、对被告人夏某某违法所得三十四万三千元、邹雪彬的违法所得三十八万七千一百元、肖军的违法所得四千二百元、陈姣的违法所得一万零五百七十五元、孙丛旺的违法所得四万六千九百元、陈雄伟的违法所得一万零五百元、李涛的违法所得五千一百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祝兆平
人民陪审员 侯来锋
人民陪审员 蔡祖凤
书记员: 童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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