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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广利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宁安市人民检察院
孙广利

公诉机关宁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广利,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宁安市,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宁安市某某公司工人,住所地宁安市宁安镇。
2016年3月18日因本案被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取保候审。
现于居住地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齐文海黑龙江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宁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宁检诉刑诉(2016)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广利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6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广利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广利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驶超员的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在冰雪的道路上,超速行驶导致出现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
被告人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经社区矫正办调查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无再犯的危险,适合社区矫正,可适用缓刑。
对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对公诉机关提出的判处被告人孙广利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广利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即自2016年10月10日起至2018年10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广利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驶超员的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在冰雪的道路上,超速行驶导致出现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
被告人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经社区矫正办调查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无再犯的危险,适合社区矫正,可适用缓刑。
对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对公诉机关提出的判处被告人孙广利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广利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即自2016年10月10日起至2018年10月9日止)。

审判长:陈喜政
审判员:邓妍
审判员:李淑敏

书记员:董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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