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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阮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5年12月22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谷城县看守所。

谷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谷检公诉刑诉(2016)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涂乾蓉、代理检察员朱海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阮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6日9时许,被告人阮某无证驾驶鄂f×××××两轮摩托车由谷城县盛康镇至本县城关镇康健医院,行至康健医院门前路段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即向公路右侧转弯,致使紧跟其后同向直行的周某所(男,65岁,)驾驶的两轮摩托车与被告人驾驶的摩托车相撞,二人均摔倒在地。被告人阮某从地上起来后见周某头部受伤即拨打120救护电话,周被送往谷城县人民医院治疗。2015年12月11日,谷城县交警大队第4323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阮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15年12月21日经法医鉴定,周某三级脑外伤,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另查明,周某受伤后住院治疗19天,花医疗费60854.50元。2016年3月22日,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周某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阮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周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8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文某证实,2015年12月6日9时许,我丈夫周某骑鄂f×××××号两轮摩托车外出,下午3点多钟,我同事老严到我家中找我,说交警队给他打电话说周某出了交通事故在谷城县医院抢救。我赶紧到医院看了伤者是我丈夫周某。
2、被告人阮某的供述,2015年12月6日8时许,我驾驶鄂f×××××号两轮摩托车从家中到城关镇康健医院,行至康健医院门口,我要右转弯到非机动车道上,我刚靠到路口,从后面来了一辆两轮摩托车,撞上了我摩托车右侧,双方都倒地,我从地上爬起来,发现对方骑摩托车的男的倒在地上头部受伤,我就打120,120来了以后将伤者接走,我还在现场交警就过来了。
3、现场勘察记录、现场图、照片、刑事科学检验报告等,均证实案件相关情况。
4、谷城县交警大队第4323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阮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取得驾驶证”,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5、谷(公)鉴(法)字(2015)40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周某三级脑外伤,右侧创伤性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6、报警记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实与案件相关情况。
7、谷城县社区矫正办公室评估意见,建议对被告人阮某适用非监禁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违反道路安全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能积极对伤者进行施救,其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阮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杨汉东 审判员  石国艳 审判员  孙合琴

书记员:李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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