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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28日到老河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老河口市看守所。
辩护人金娟,湖北正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刑诉(2015)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花丛笑、张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金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6日7时40分,被告人陈某甲无证驾驶无号牌时风农用车由南向北行至老河口市仙人渡镇刘营村4组,将农用车停在公路右侧,下车到路边农户家查看粮食。随后,陈某甲开左侧车门上车,左侧车门尚未关闭。此时,村民崔某某(男,殁年74岁)驾驶鄂F184XX五羊牌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经过,崔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右侧车把、右侧后视镜部位与农用车尚未关闭的左侧车门发生碰撞接触,致使崔某某摔倒受伤。陈某甲见状即拨打120、110。崔某某被送往老河口市第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同年9月28日,陈某甲到交警大队投案。
经法医鉴定,崔某某系颅脑损伤导致死亡。老河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甲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某甲支付崔某某医疗费11599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解,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陈某甲一次性支付被害人亲属120000元,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恳请本院对陈某甲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金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照片、收据、调解协议、谅解书等;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甲案发后到交通警察大队投案,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在事故发生后拨打120、110救护和报警,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肇事情节不同于其他行驶中的交通肇事;被害人受伤后被告人有积极施救、投案自首等情节,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陈某甲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8日起到2016年1月27日止)。

审 判 长  刘建钢 人民陪审员  张 钰 人民陪审员  马培有

书记员:孟佳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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