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务农。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7年9月1日被湖北省郧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7]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柯雪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贾某案发后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明廷建
书记员:殷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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