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某,女,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系被害人李某1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2,男,1990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系被害人李某1之子。
以上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郑令瑞,河北扬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女,194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系被害人李某1之母。
委托代理人郑令瑞,河北扬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瑞银,女,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人孟维海,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8年1月25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0日被滦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由本院决定,次日由滦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滦南县看守所。
滦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滦南检公诉刑诉[2018]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维海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某、郑某、李某2于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拥军出庭支持公诉,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郑令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委托代理人李瑞银、被告人孟维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2日15时18分许,被告人孟维海醉酒驾驶×××小型面包车,沿长大线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葛各庄村东公路限宽处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刮碰限宽后侧翻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乘员被害人李某1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孟维海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次事故给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以下经济损失:医疗费3468.16元、死亡赔偿金257620元、丧葬费32633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4584元、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及合理的交通费2000元,共计320305.16元。被告人孟维海已支付丧葬费30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出院证、诊断证明等。
2、证人李某2证言,证实本案相关情节。
3、被告人孟维海供述与辩解。
4、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孟维海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5、唐山物证司法鉴定中心车辆痕迹鉴定意见书、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分别证实×××牌号面包车痕迹系与路面设施接触形成;被害人李某1符合交通伤致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孟维海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9.34mg100ml等情节。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7、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孟维海案发时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8、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的村民委员会证明、医疗费票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维海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孟维海当庭自愿认罪,并部分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维海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因被告人孟维海的犯罪行为给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被告人孟维海应承担赔偿责任。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为维护交通运输安全,根据被告人孟维海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孟维海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4日起至2020年1月3日止)
二、被告人孟维海赔偿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20305.16元,扣除已支付的30000元,尚需赔付290305.16元(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某、李某2、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刘彦锁
人民陪审员 高彩香
人民陪审员 卢建
书记员: 刘爱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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