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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7日被黄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20日经黄冈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黄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冈市看守所。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黄州检刑诉(2016)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顺章、宋星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
规定,未按照操作规范驾驶机动车,行经没有超车条件的交叉路
口超车时,未与被超车辆保持安全距离,造成他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某肇事后在现场拨打120,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并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补偿,取得了谅解,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某某的刑期自2016年6月7日起至2016年9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朱 霞

书记员:邱梦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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