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被告人涂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涂某,汉族。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21日被黄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经黄冈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决定对被告人取保候审。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黄州检公诉科刑诉(2016)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星海、陈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涂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0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涂某驾驶鄂xxxxx号“某牌”小型轿车,沿某路北向南行驶,行至“某中等职业学校”旁,与对向某县某镇某村一组李某(男:23岁)驾驶两轮摩托车后载饶某某(男:22岁)、胡某(男:20岁)相肇事,造成李某经黄冈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饶某某、胡某受伤及两车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现场勘察及调查所得材料认定,涂某应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涂某及时拨打120电话对被害人进行抢救,在接到公安机关的口头传唤后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系自首。
社区矫正办意见,建议对被告人涂某适用非监禁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证人饶某某、胡某的证言;2.书证、物证:被告人的身份信息、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3.鉴定意见:湖北平安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两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涂某有自首情节,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方的谅解,犯罪后确有悔罪的诚意,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提出的有关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社区矫正办公室出具的审前社会调查证明被告人涂某表现较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其所在社区矫正办公室同意在缓刑考验期间内对其进行监督帮助和教育,并进行社区矫正,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涂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贵芬 审 判 员  周新民 人民陪审员  杜佑清

书记员:李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