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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12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经广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广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广水市看守所。

广水市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刑诉(2016)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庞卫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2日20时35分,被告人谢某驾驶鄂S×××××号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由浙江省遂昌县至湖北省随州市,经316国道由南往北行驶至长岭镇平林南桥路段时,与由西往东横过公路的行人曹伙在公路东侧车道内相撞,造成曹伙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曹伙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6年9月30日13时55分死亡。经广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谢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并如实交待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谢某驾驶的鄂S×××××车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昌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被告人谢某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被害人的户籍证明、归案证明、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广水市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病情证明书;2、证人陈某、张某、刘某的证言;3、广水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刑事照相图片;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视频资料;7、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的协议及被害人亲属出具的谅解书。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谢某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其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对方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谢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所在社区社会矫正机构的评估意见,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员  石泽著

书记员:李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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