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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陈某

公诉机关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5年5月27日被鹿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刑诉字(2015)第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子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6日22时35分许,被告人陈某驾驶冀A×××××号小型越野客车,沿海山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由东向西通过道路的李力受伤,小型越野客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陈某驾车逃逸。李力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交警大队认定,陈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查材料、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尸检意见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陈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陈朋森
审判员:李惠菊
审判员:高峰

书记员: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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