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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沂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驾驶员,现住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15日被黄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黄梅县看守所。
辩护人黄勋,湖北益惠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1010720518。

黄梅县人民检察院以鄂梅检刑诉(2017)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红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黄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能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一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某某的刑期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2019年6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王耀文 审判员  王 滨 审判员  洪 军

书记员: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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