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熊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某某。2018年3月27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取保候审。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8]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信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2月6日9时许,被告人熊某某驾驶逆停在荆门市东宝区牌楼镇文卫路便民服务中心门前西侧路边的鄂H0G7**号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在起步右转上线过程中,其驾驶室左前角将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杨某某撞到,车轮从倒地的杨某某身上碾过,造成杨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熊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熊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熊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与事实没有异议,亦未提出实质性的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6日9时许,被告人熊某某驾驶逆停在荆门市东宝区牌楼镇文卫路便民服务中心门前西侧路边的鄂H0G7**号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在起步右转上线过程中,其驾驶室左前角将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杨某某撞到,车轮从倒地的杨某某身上碾过,造成杨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熊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熊某某在现场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熊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杨某某家属经济损失45000元,并取得了谅解。经本院委托,荆门市东宝区社区矫正工作局对被告人熊某某进行了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建议对被告人熊某某适用非监禁刑。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明2018年2月6日9时6分,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接荆门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指令“东宝区牌楼镇文卫路便民服务中心门前路段,大货车撞人,一人死亡”,民警赶赴现场,经调查,在现场将肇事司机熊某某抓获。2、荆门市公安局接处警信息表,证明被告人熊某某于2018年2月6日9时许,拨打电话报警的事实。3、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视频及审讯视频光盘,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4、被告人熊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身份信息、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熊某某的身份信息及驾驶情况。5、被害人杨某某的身份信息,证明被害人杨某某的身份情况。6、肇事车辆保险单,证明鄂H0G7**号已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熊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8、收据及谅解书,证明被告人熊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杨某某家属经济损失4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9、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经鉴定,逆停在西侧路边的鄂H0G7**重型自卸货车在起步右转上线过程中,其驾驶室左前角将路面上由西向东横过马路的行人杨某某撞倒,并从倒地后的杨某某身上碾过。10、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证明被害人杨某某系生前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毁损死亡。1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检验报告,证明经鉴定,从被告人熊某某的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份。12、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卷宗,证明经社区矫正机构调查,建议对被告人熊某某适用非监禁刑。1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2018年2月6日9时许,其驾驶鄂HF0S**长安福特牌小型客车行驶至事发路段处,一辆货车与其会车,后其发现路边倒着一个行人。14、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熊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对被告人熊某某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宣告缓刑不会对所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熊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