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吉林省农安县,公民身份号码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为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其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4月28日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11日经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河北省昌黎县看守所。
辩护人郑顺全,河北黎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8﹞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连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邵某犯罪的事实清楚,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对其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邵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被告人邵某在案发后能够积极抢救被害人并报警投案自首,且已赔偿了死者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魏永立
人民陪审员 郭长庚
人民陪审员 孙佳珊
书记员: 张雪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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