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绥化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住海伦市。2018年8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9日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8]3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永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但被告人赵某某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谅解,可对被告人赵某某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张秋生
书记员: 郭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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