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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卞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卞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黑龙江省方正县。2017年12月19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7年12月25日经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玉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玉田县看守所。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刑诉[2018]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卞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立案。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玉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卞某及其辩护人单振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17日0时40分许,李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货车行驶至京哈高速公路北京方向106KM+720M处时,车辆发生故障后停放于应急车道与第三车道间,后李某联系修理工石某、孟某进行抢修,3时许,被告人卞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货车刮撞正在修理车辆故障的石某、孟某二人身体,致石某、孟某死亡,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卞某驾车逃逸。河北省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总队唐山支队玉田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卞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石某共同承担次要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卞某分别与被害人孟某亲属赵某1,被害人石某亲属石某1、刘某1、宋某1、石某2、石某3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卞某赔偿赵某1人民币15万元,赔偿石某1、刘某1、宋某1、石某2、石某3人民币15万元。被害人孟某亲属、石某亲属对被告人卞某表示谅解。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卞某的供述笔录;证人李某、张某的证言笔录;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河北省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总队唐山支队玉田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冀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唐山证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视频资料;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卞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并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卞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其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卞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春伟
人民陪审员 李林艺
人民陪审员 黄嘉欣

书记员: 李瑞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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