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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出生于河北省围场县,现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3年12月31日,被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5日,被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2016年7月14日,被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8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围检刑诉(2016)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陶玉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7日6时4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从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朝阳地镇温珠沟村1组去温珠沟村5组,行驶至朝阳地镇温珠沟村4组路段时,与前方行人李某甲相撞,造成李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黄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此次事故进行责任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甲无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一次性赔某某被害人李某甲的近亲属各项损失人民币204500.00元,并已全部兑现,被害人李某甲的近亲属给被告人黄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013年12月27日6时40分许,我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从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朝阳地镇温珠沟村1组去温珠沟村5组,行驶至朝阳地镇温珠沟村4组路段时,把李某甲撞了,后来我们坐牟某某的车到的围场县大都医院,警察在医院找到的我。
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黄某某的妻子。2013年12月27日6时30分许,黄某某骑着二轮摩托车去上班,大约过了十分钟给我打电话说在4组把李某甲撞了,我到现场以后我们把李某甲抬到牟某某的车上往围场送。后来警察在大都医院把黄某某带到交警队做笔录,做完以后我们带着他回到的大都医院继续治疗。
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27日6时40分许,黄某某到我家找我说把李某甲撞了,当时黄某某也受伤了,我们在现场把李某甲抬到牟某某车上我就回家了。
证人牟某某的证言,证实黄某某是我的表姐夫。2013年12月27日,张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我姐夫黄某某骑车撞人了,于是我开车将李某甲送到的围场镇大都医院。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的状况。
围场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围司(2013)尸鉴字第075号法医学尸体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李某甲系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
提取笔录及围场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围司鉴字2013检553号血液乙醇定量检验报告书,证实案发时被告人黄某某属于未饮酒。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李某甲无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某某调解申请书、调解记录、调解书、交通事故赔某某凭证及谅解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对被害人赔某某的情况及被害人李某甲的近亲属对被告人黄某某谅解的事实。
被告人黄某某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某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除以上证据外,有到案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证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等证据在卷佐证。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辨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黄某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来源合法、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黄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赔某某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对被告人黄某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蒋志国

书记员:王一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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