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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1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咸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邓巍,湖北秋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咸安检刑诉(2016)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宗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及其辩护人邓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均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吕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雇主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可据此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8年1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林少坤

书记员:韩艳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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