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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南岸区人,大专文化,北京宏丰物流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6年9月29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仙桃市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诉刑诉(2016)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俊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8日18时58分许,被告人雷某驾驶渝AHV304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武汉沿318国道驶往宜昌市,当车行至仙桃市毛嘴镇文庙村五组路段处时,车右前部碰撞由南向北横过公路的行人杨某甲,致杨当场死亡。雷某随即拨打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配合民警调查。2016年9月29日,经仙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甲因头部外伤致颅底骨折、颅内出血死亡。2016年10月8日,经仙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道路事故责任认定,雷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杨某甲不负此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雷某赔偿被害人杨某甲亲属的经济损失共计123660元,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雷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乙、杨某丙的证言;被告人雷某的供述和辩解;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被告人雷某的驾驶证信息;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湖北省仙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仙公法交鉴字(2016)第15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平安行司鉴所(2016)交鉴字第137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仙公交认字(2016)第A12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视听资料;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谅解书;收条;被告人雷某的户籍信息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该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雷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对被告人雷某从轻处罚。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委托重庆市司法局对被告人雷某进行社会调查,认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综合考虑被告人雷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险性,可以对被告人雷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雷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邹 容 审 判 员  鄢运想 人民陪审员  潘翠兰

书记员:陈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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