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临泉县人,小学文化,驾驶员,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6年1月5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2日被取保候审。
仙桃市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诉刑诉(2016)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俊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5日上午6时30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驾驶号牌为鄂MT0167东风雪铁龙牌出租车沿318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318国道1034KM+500M(仙桃市干河办事处高家渡村路段)处时,东风雪铁龙牌出租车右前部碰撞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秦某某,致秦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梁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向出警的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民警自动投案。2016年1月6日,经湖北省仙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秦某某因头部外伤致颅骨骨折、颅内出血死亡。2016年1月11日,经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梁某某负该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审理还查明:2016年1月11日,被告人梁某某与被害人秦某某的亲属达成协议,补偿被害人秦某某的亲属45000元,被害人秦某某的亲属对被告人梁某某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人向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到案经过;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被告人梁某某的驾驶证复印件;号牌为鄂MT0167东风雪铁龙牌出租车的行驶证复印件;湖北省仙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仙公法交鉴字(2016)第00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火化证复印件;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平安行司鉴所(2016)交鉴字第01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仙公交认字(2016)第A00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收条复印件;谅解书;被告人梁某某的户籍信息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该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补偿被害人秦某某的亲属45000元,被害人秦某某的亲属对被告人梁某某予以谅解,可以酌情对被告人梁某某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梁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险性,可以对被告人梁某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员 李玲
书记员:昌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