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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万某

公诉机关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万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高中文化。
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6年12月31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6日被逮捕,2017年2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仙桃市人民检察院以鄂仙检刑诉【2017】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燕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万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万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飞彩牌农用三轮车,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万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万某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周某的亲属255260元,被害人周某的亲属对被告人万某予以谅解,可以酌情对被告人万某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被告人万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险性,可以对被告人万某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和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万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万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飞彩牌农用三轮车,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万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万某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周某的亲属255260元,被害人周某的亲属对被告人万某予以谅解,可以酌情对被告人万某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被告人万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险性,可以对被告人万某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和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万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彭彩云

书记员:昌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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