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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为本市勃利县,住本市金沙新区。2017年7月19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12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新检公诉刑诉(2017)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金荣、袁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挖:2017年6月19日5时10分,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驾驶黑K2XX**号(非原车号牌)二轮摩托车沿金沙新区桧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创业大道交叉路口处时,未按交通信号通行,闯红灯左转弯驶入创业大道过程中与沿创业大道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黑K6XX**号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双方驾驶员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张某某随120救护车到医院后逃逸。七台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金沙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七台河市公安机关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某之损伤构成重伤二级。被告人张某某于2017年6月22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1.书证,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七)公(刑技)鉴(法临)字(2017)95鉴定书;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并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未发表求刑意见。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9日5时10分,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驾驶黑K2XX**号(非原车号牌)二轮摩托车沿金沙新区桧林路南向北行驶至与创业大道交叉路口处时,未按交通信号通行,闯红灯左转弯驶入创业大道过程中与沿创业大道由西向东直行的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黑K6XX**号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双方驾驶员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张某某随120救护车到医院后逃逸。七台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金沙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七台河市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李某某之损伤构成重伤二级。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双方自行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张某某自愿一次性赔偿因此起交通肇事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各项经济损失11万元。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谅解被告人张某某。三本案为一次性处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不得因此起交通肇事再行主张民事赔偿。附带民事诉充原告人李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并已实际履行该赔偿协议。得到了被害人李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驾驶非原车号牌二轮摩托车未按交通信号通行,闯红灯左转弯将被害人李某某撞成重伤二级后果。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肇事逃逸意见,经庭审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综合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积极履行赔偿协议11万元。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王长林

书记员:申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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