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馆陶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务工,住邢台市桥东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30日被馆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7月18日,经本院决定对其逮捕。现羁押于馆陶县看守所。辩护人张慧明,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馆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租用馆陶县新天地购物广场三楼用于经营动漫体验中心,后出资购买数十台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摆放至该场所内供人赌博,并容留未成年人赌博。2016年8月26日,馆陶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民警对该场所进行了查处。经邯郸市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认定,新天地动漫体验中心内有26台游戏机属于赌博机,其中二台各具有四个独立操作单元、三台各具有二个独立操作单元、四台各具有六个独立操作单元。2016年8月30日,李某某到馆陶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投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据此,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情节轻微,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租用馆陶县新天地购物广场三楼用于经营动漫体验中心。同年8月26日15时许,馆陶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民警对新天地动漫城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动漫城设有赌博性质游戏机数十台,并容留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在该动漫城操作赌博性质游戏机进行赌博活动,馆陶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民警随即对该场所进行了查处。经邯郸市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认定,新天地动漫体验中心内有26台游戏机属于赌博机,其中二台各具有四个独立操作单元、三台各具有二个独立操作单元、四台各具有六个独立操作单元。2016年8月30日,李某某到馆陶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投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1)报警案件登记表与受案登记表,证实2016年8月26日15时许,馆陶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民警对新天地动漫城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动漫城设有赌博性质游戏机数十台,并容留未成年人在该动漫城操作赌博性质游戏机,馆陶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民警随即对该动漫城进行查封。(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实李某某(曾用名李佳),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天一街67号3号楼310号。(3)扣押清单,证实以下物品被扣押:一1、清单4张(兑换礼品清单3张,兑换礼品登记本一个)。2、电脑2台(海尔电脑主机1台,BENQ明基电脑显示器1台)。3、现金1050元(100元面值5张,50元3张,20元1张,10元20张,5元4张,1元121张,5角2张,1元硬币25枚,5角硬币28张)。4、数币机1台。5、兑币机1台。6、存币机1台。7、售币机1台。8、百变飞车2台(退珠)。9、弹球机3台(退珠)。10、植物大战僵尸1台(退币,可四人单独操作游戏)。11、拍拍球(打豆豆)1台(退彩票,可二人单独操作游戏)。12、驱魔传2台(退彩票,可二人单独操作游戏)。13、黄金堡推(退)币机1台(退币,可六人单独操作游戏)。14、大胃王(BIG)1台(退币,可四人单独操作游戏)。15、海底寻宝4台(退彩票)。16、亲子乐某4台(退币)。17、魔法跳跳球4台(退币)。18、捕鱼大赛(拍拍乐)1台(退币)。19、欢乐抓泥鳅(拍拍乐)1台(退币)。20、投篮高手(拍拍乐)1台(退币)。21、大砸西游(拍拍乐)1台(退币)。22、海豚宝贝(捕鱼机)1台(退彩票,可六人单独操作游戏)。23、海洋之星II(捕鱼机)3台(退彩票1台,退币2台,可六人单独操作游戏)。24、炮打僵尸2台(退珠)。上述物品于2016年8月26日被扣押。二、电脑主机1台。于2016年8月29日被扣押。(4)邯郸市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馆陶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于2016年8月26日查获“植物大战僵尸”--海洋之星II(捕鱼机)等机器,共计26台。(5)馆陶县公安局出具的发还清单,证实百变飞车2台(退儿童玩具),弹球机3台(退玻璃球),炮打僵尸2台(退玻璃球),共7台,于2016年10月17日发还给李某某。手机1部(华为荣耀牌,黑色皮套),电脑主机2台(海尔电脑主机1台,盈加电脑主机1台),BENQ明基电脑显示器2台,数币机1台,数票机1台,兑币机1台,存币机1台,售币机1台,于2016年11月25日发还给李某某。(6)李某某到案证明,证实李某某于2016年8月30日1时许,主动到馆陶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投案,同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馆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馆陶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8月26日下午15时许对馆陶县新天地动漫城三楼进行检查,发现场内有赌博机数十台,后进行了查封。民警在对动漫城在场工作人员李某、何某、张某,卫某口头传唤询问,其对该场所自2016年5月1日起利用赌博机赌博兑换奖品的方式进行赌博行为供认不讳。以上人员均供认场所负责人为李某某,负责该场所的日常管理,记录员工考核,发放员工工资。当时李某某未在现场,民警随后对李某某居住的馆陶县金凤二期小区A1号楼502室进行检查,未发现李某某。(8)租赁合同,证实合同由出租房(甲方)即馆陶县新天之地贸易有限公司与承租方(乙方)新天地动漫体验中心签订,甲方将新天地购物广场三楼租赁给乙方,面积1000平方米,乙方以经营动漫、电玩儿童娱乐项目为主,租赁期限为1年。(9)馆陶县新天地贸易有限公司证明,证实新天地三楼电玩城独立经营,员工工资及其其他经营所需费用自行承担,与商场无任何关系。(10)馆陶县新天地贸易有限公司证明,证实商场已收取三楼电玩城5、6、7月份电费共计8761元。(11)礼品兑换单和兑换记录,证实有礼品兑换单三份,每份有三列,第一列为礼品编码,第二列为各种礼品名称,第三列为等票值(高的有1280、580、480、475等)。兑换记录为2016年7.29--8.24,9.11-9.12日的兑奖清单。玩家拿着从游戏机退出的彩票,通过自动计算彩票数量的机器计算彩票的数量,按照单子上最右边的等值票的数量来兑换相应的礼品,客人兑换后,工作人员会按照客人兑换的礼品编码记到小本子上,用“正字”表示兑换的礼品的数量。2、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今年4月底其来到馆陶县,在微信朋友圈看到新天地三楼动漫城的招聘广告随即应聘。因为其在2012年在黑龙江一家动漫城干过游戏机的维修工作,李某某就录用了,由其负责该动漫城游戏机的维修和保养,每月工资5000元,没有其他收入。次月15号由李某某现金结算工资。其在今年5月1日动漫城正式营业后开始上班。邯郸市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对新天地商场三楼动漫城内的26台游戏机,认为具有退币、退分功能,属于赌博机的鉴定结论,其没有异议。其在馆陶县邮政储蓄银行办理过一张银行卡,办理时间记不清了,是用其身份证办理的,用户名李某,卡号记不清了。公安人员出示的邮政储蓄银行的银行卡号32×××12的交易明细,是其邮储银行卡的交易明细。上面的交易钱数是李某某给其的,李某某让其把钱先存到这张卡里,再通过其手机上的支付宝软件将这些钱转到李某某给的一个支付宝账号里。他给的支付宝账号,账号是多少我记不清了。其的支付宝账号其记不清了。因为每次给李某某转账后,其觉得转账记录没用了,所以就删除了,现在其的手机支付宝软件里没有李某某的转账记录。(2)证人杜某的证言,证实其没有卖给过李某某游戏机,也没有通过其他途径卖给过李某某游戏机。其反映从李某某那里借到过1.2万元左右,但是还没有还。(3)证人卫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在2016年1月(具体哪天记不清楚了)通过新天地商场招聘到馆陶县新天地商场一楼鞋区当主任,到了2016年5月1日,新天地三楼游戏厅正式开业,其就开始在那卖水。该游戏厅自开业至今,一直正常营业。其在游戏厅的工作主要是卖水和给客人用彩票兑换礼品。其的工作时间是从中午1点半到晚上9点,在上班时有客人需要水或饮料,就会先把现金给其,然后其会把现金放到卖水的柜台里,到了每天晚上下班后,三楼经理李某某把现金拿走,至于李某某把现金交给谁其就不清楚了,卖的水和饮料都是李某某购买的。在2016年5月份开业大约一个月后,技术员李某给其一份详细的彩票兑换礼品的单子和一张彩票卡,有客人拿着玩游戏机退的彩票,其会通过彩票卡和一台能自动计算彩票数量的机器,按照李某给的单子给客人兑换相应的礼品。这些礼品都是李某某购买的。(4)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在2015年12月(具体哪天记不清楚了)通过新天地商场招聘到馆陶县新天地商场二楼做收银员,到了2016年4月21日新天地商场安排其调到新天地三楼游戏厅做收银员,其到游戏厅做收银员时,游戏厅没有开业,当时正在装游戏机、收拾场地、打扫卫生等,到了2016年5月1日,新天地三楼游戏厅正式开业,其就开始在那正式做的收银员。自正式开业至今,游戏厅一直正常营业。其在三楼游戏厅工作主要是收银、售游戏币、给客人办理会员卡。工作时间是从早晨9点到晚上9点,上一天休息一天,在其上班时有客人需要游戏币,就会先把现金给其,一块钱兑换一个游戏币,其通过游戏厅吧台电脑里的一个软件(这个软件其不知道叫什么)进行操作,售币机会自动出来客人给的现金相对应的游戏币,然后其会把现金放到游戏厅吧台的抽屉里,到了每天晚上下班后,三楼经理李某某就会按照电脑上销售游戏币的数量对照吧台抽屉里的现金,并把现金拿走,至于李某某把现金交给谁其就不清楚了。其也会通过吧台电脑操作给客人办理会员卡,客人办理10元的会员卡,这张会员卡里会赠送5个游戏币;客人办理100元的会员卡,这张会员卡里会赠送130个游戏币;还有能办理200元(赠送280个游戏币)和500(赠送1000个游戏币)元的会员卡,但是没有人办过,一般的都是办理10元和100元的会员卡。客人不玩后退出的游戏币和彩票都是不能兑换现金的。退出的游戏币可以拿走或者存到会员卡里。退出的彩票是能在吧台兑换礼品的,平时都是“美姐”给客人兑换礼品,“美姐”不在时其也会给客人兑换礼品。彩票能兑换的礼品有橡皮、笔、本、各种儿童玩具,这些礼品都兑换过。彩票还能兑换大型遥控车、飞机模型和笔记本电脑,但是从没有兑换过。彩票数量兑换礼品的标准其记不准了,吧台有一个单子上边有具体的兑换标准。(5)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1日,新天地购物广场三楼的新天地动漫体验中心开业了,其当时在新天地购物广场的二楼做收银员,新天地动漫城开业之后,其就到三楼这家新天地动漫城上班了,到这之后新天地动漫城的经理李某某安排其在新天地动漫城里引导新手玩“赌博机”和其他游戏机,并且在赌博机和其他游戏机坏了之后由其联系维修工人李某对机器进行维修,李某某每月给其1500元工资,每月15日结算上一个月的工资,这月的工资还没有给结算。当天其正在新天地动漫城上班,有几个客人正在玩“赌博机”,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随后其也被口头传唤到馆陶县公安局。(6)证人幺某某(玩家14岁)证言,证实2016年8月26日下午4点左右,其从馆陶县“二牛”琴行学完架子鼓后就去新天地商场三楼玩“捕鱼”赌博机去了,其以前在那玩过几次,在那办过一张会员卡,会员卡里没有币了,其正在那里玩“捕鱼”赌博机的时候,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对新天地商场进行检查时被当场查获,随后其就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馆陶县公安局了。(7)证人范某(玩家27岁)证言,证实2016年8月26日下午3点左右,其从单位馆陶县医院出来去公主湖办事,办完事后其就去新天地商场三楼玩“捕鱼”赌博机去了,以前在那玩过几次,有那里的会员卡,会员卡里的积分还没用完,其正在那里玩“捕鱼”赌博机的时候,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对新天地商场进行检查时被当场查获,随后其就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馆陶县公安局了。(8)证人王某1(玩家13岁)证言,证实2016年8月26日下午2点左右,其从家待着没有什么事情,就去新天地商场三楼玩“捕鱼”赌博机去了,以前在那玩过几次,其每次去了都是在吧台用钱购买了游戏币,然后去玩“小捕鱼”赌博机和“捕鱼”赌博机,8月26日下午其在吧台用10元钱兑换了10个游戏币,正在那里玩“小捕鱼”赌博机的时候,被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对新天地商场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之前去这玩过几次,具体次数记不清了。(9)证人周某(玩家13岁)证言,2016年8月26日下午,其去新天地商场三楼玩“捕鱼”赌博机,以前在那玩过三次,其用10元钱在吧台办了一张会员卡带了5个游戏币,其每次去了都是在吧台用钱购买游戏币,然后去玩“捕鱼”赌博机,8月26日下午用购买的游戏币,玩“捕鱼”赌博机的时候,被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对新天地商场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3、被告人李某某供认。4、现场勘验笔录2016年8月26日15时45分至17时05分,馆陶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民警胡某、刘某、王某2等人赶到现场,发现该购物广场三楼大厅内摆放着数十台游戏机,并有成年人及未成年人正在不同的游戏机处玩,遂依法对该场所进行搜查。发现有退币功能的捕鱼机、拍拍乐以及退票功能的海底寻宝等游戏机数台,以及存币机、数币机、玩具、飞机模型等物品,以上游戏机处有部分人在操作进行赌博。随后民警对现场人员、物品进行核实,并对具有涉嫌赌博功能的游戏机、数币机等涉案物品进行当场扣押。搜查过程中未损坏任何物品,被搜查人员配合搜查工作。附现场平面示意图,动漫城现场照片19页。
馆陶县人民检察院以馆检公诉刑诉[2018]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馆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先禄、贾志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慧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内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不符合开设赌场罪构成要件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其辩护人量刑意见为被告人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刑事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或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涉案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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