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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以冶检公诉刑诉(2016)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国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胡某驾驶鄂B×××××出租车,从大冶市高铁北站往大冶市区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张清美湾门前路段时,将行人廖某撞伤,导致廖某当场死亡。
大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胡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胡某主动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认自已的犯罪事实。
经大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解,被告人胡某在保险赔偿范围外,额外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上述事实,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证据有:
一、物证、书证:
1、公安机关线索来源、归案经过证明,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胡某归案情况;2、机动车检测报告单,证实肇事车辆前照灯光不合格;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胡某应负的责任;4、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胡某的身份信息;5、驾驶证信息,证实被告人胡某有驾驶资格;6、尸检报告,证实被害人廖某死亡原因;7、调解书、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胡某已额外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事故发生时,他与廖某在大冶北站的公路上行走,一辆出租车驶来将廖某撞倒在公路上,出租车司机打“120”,他打“110”。
2、证人彭某的证言,证实他看到一名男子被一辆出租车撞倒。
3、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他驾车路过事故现场时,看到公路发生了事故,公路上停放一辆出租车,一名男子躺在公路上。
三、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胡某的供述,证实上述事实。
四、鉴定结论:
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证实肇事车辆与廖某身体接触部位、车速及事故时被告人胡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
五、现场勘查: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受本院委托,大冶市司法局作出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被告人胡某适用社区矫正。
上列证据,公诉人、被告人胡某无异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认自已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大冶市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可对被告人胡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皮雨生 人民陪审员  祁国良 人民陪审员  方新华

书记员:吕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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