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北省房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房县。2018年5月24日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房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现在家。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底,被告人杨某某将从外地人手中购买的油菜籽种植在房县城关镇白露村4组自家菜地中。2018年,杨某某发现油菜地中长有大量罂粟后未自行铲除并放任其生长。同年5月2日,民警在巡逻时发现致案发,后在村干部赵某,4见证下予以铲除。经清点,杨某某菜地内共种植罂粟1200株。经十堰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非法种植的罂粟植物中含有毒品“罂粟碱”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赵某,4的证言,十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鉴定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刑事照片,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房县人民检察院以房检公诉刑诉[2018]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种植罂粟毒品原植物罪,于2018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何为独任审判,于2018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屹檬、丁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种植罂粟原植物,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杨某某确因法制意识淡薄,无意种下了罂粟原植物,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本院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已交)。(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何 为
书记员:聂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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