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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住平山县。2015年10月29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晓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不注意观察,未保持安全车距,造成一人死亡且被告人负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可对被告人李某某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高素文

书记员:董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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