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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陈某甲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某某
陈某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现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系被害人家属。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现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家属。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3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6日被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尚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5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7日被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文化路295号。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迎宾路92号。
本院在审理被告人张某某、尚某交通肇事一案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陈某甲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某某等六人的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陈某甲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对方的利益,对其请求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陈某甲撤回对被告人张某某、尚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王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的附带民事起诉。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陈某甲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对方的利益,对其请求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陈某甲撤回对被告人张某某、尚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王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的附带民事起诉。

审判长:张洁茹
审判员:褚爱红
审判员:陈月

书记员:倪景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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