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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刘某某、李超群、秦某某、秦某某、张某财、卢某某、温某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因涉嫌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014年4月23日被荆门市公安局抓获,同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6月2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2015年12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刘某某,男。因涉嫌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于2014年6月6日被荆门市公安局抓获,同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6月2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荆门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红艳,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超群,男。因涉嫌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于2014年6月26日被荆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2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荆门市看守所。
辩护人余昌涛,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秦某某,男。因涉嫌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于2014年7月7日被荆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2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荆门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晓泉,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秦某某,男。因涉嫌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于2014年7月7日被荆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2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2015年12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张某财,男。因涉嫌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于2014年6月26日被荆门市公安局抓获,同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6月2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荆门市看守所。
辩护人郭海强,山东鲁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卢某某,男。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4年7月31日被荆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6月2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荆门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明学,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温某某,女。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4年7月31日被抓获,同年8月1日被荆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6月2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荆门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丹丽,湖北京中金师事务所律师。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被告人刘某某、李超群、秦某某、秦某某、张某财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被告人卢某某、温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了(2015)鄂东宝刑一初字第00125号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刘某某、李超群、秦某某、卢某某、温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发回重审。2016年4月21日,本院重新立案,并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纯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王红艳、被告人李超群及其辩护人余昌涛、被告人秦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晓泉、被告人秦某某、被告人张某财及其辩护人郭海强、被告人卢某某及其辩护人周明学、被告人温某某及其辩护人李丹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被告人李某通过“拍拍网”购买“秃鹰”高压气枪的零部件和铅弹,并在狩猎论坛下载了组装“秃鹰”高压气枪的相关视频,通过学习熟练掌握了组装气枪的技术,并组装了第一支“秃鹰”高压气枪。2013年7月,李某在“搜宝猎人网”打广告将“秃鹰”高压气枪和铅弹以5500元的价格卖给了湖北潜江籍男子黄某甲。李某发现在网上卖气枪可以赚钱,于是在2014年1月建立了“荆门秃鹰交流.CS”的陌陌群,以交流“秃鹰”高压气枪经验为由在陌陌群里销售“秃鹰”高压气枪。2014月4月上询,李某通过“淘宝网”购买回“秃鹰”高压气枪的零部件和铅弹,在自已租住处组装测试后,通过在“中华狩猎论坛”发布广场,将第二支“秃鹰”高压气枪和铅弹以5500元的价格卖给湖北省仙桃籍男子彭某。2014年4月23日,李某通过“淘宝网”购买回第三支“秃鹰”高压气枪的零部件签售包裹时,被公安机关在荆门市竹园路尚一特酒店抓获,现场扣押“秃鹰”高压气枪枪管一根。据李某交待在李某租住处和快递公司扣押“秃鹰”高压气枪零部件(其中枪身1件、光学瞄准镜1件、消声器1件、前堵1件、击发弹簧2件,威力调节轮1件、固定环2件、击锤1件、击锤配重环2件、扳机护圈1件、护木1件、握把1件、枪管2根、高压气瓶2件和铅弹735发)。经查明,被告人李某组装的“秃鹰”高压气枪枪管是找被告人刘某某购买;枪身及枪身内脏(前堵、击发弹簧、威力调节轮、击锤、击锤配重环、固定环、过桥、压条、阻铁、扳机、扳机护圈、护木、握把)是找被告人卢某某购买。
2013年7月,被告人刘某某通过“中华狩猎网”和“亚洲狩猎论坛”发现“秃鹰”高压气枪枪管需求量很大,利润比较高,就和被告人秦某某商量加工、销售气枪枪管(有膛线和过桥)的事情。通过狩猎论坛下载了制造高压气枪枪管膛线和过桥的相关视频,同时在网上购买了制作枪管膛线的工具,并找被告人张某财购买了加工膛线和过桥,长约62cm,内径为5.5mm的无缝钢管。因气枪枪管要加工膛线和过桥,刘某某、秦某某和被告人秦某某、李超群一起商量制作有膛线和过桥的枪管的事情,经分工由秦某某和秦某某负责加工高压气枪枪管的过桥;李超群负责加工高压气枪枪管膛线;刘某某负责网上销售高压气枪枪管。2014年2月,被告人秦某某、秦某某感觉制造枪管危险而退出,由被告人刘某某、李超群二人继续进行气枪枪管的制造、销售。经查明,从2013年10月至2014年4月,通过对刘某某使用的“淘宝店铺”和“拍拍店铺”的交易明细进行核算,共卖出气枪枪管301根,非法销售金额423320元,其中秦某某、秦某某二人参与制造211根,刘某某、李超群参与制造、卖出301根。2014年6月25日李超群投案时将已加工好过桥和膛线的21根枪管和50根末加工膛线和过桥的枪管上缴给公安机关。经查明,刘某某等人制造气枪枪管的钢管系从张某财处购买。
2012年底,被告人张某财为营利,准备销售能加工制造成“秃鹰”高压气枪枪管的无缝钢管。因为“秃鹰”高压气枪枪管要内径分别为4.5mm,5.5mm,6.35mm,外径为16mm,长约62cm的无缝钢管,张某财专门找上海一精密厂以吨为单位定做了内径分别为4.5mm,5.5mm,6.35mm,外径为16mm,长约3m的无缝钢管,再按“秃鹰”高压气枪的尺寸切割成62cm、65cm长。经查明,张某财在明知买家刘某某、秦某某购买内径为5.5mm,外径为16mm,长约62cm的无缝钢管是制造高压气枪枪管的情况下,仍然把切割好的长约62cm、基础上内径为此5.5mm的无缝钢管,以每根70元至100元的价格通过“淘宝网”和“拍拍网”销售给刘某某、秦某某共497根,获利37790元。
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卢某某从各狩猎论坛得知“秃鹰”高压气枪配件在网上销售的比较火爆,利润也比较高,在各大论坛找到高压气枪配件的货源后与被告人温某某一起在网上销售“秃鹰”高压气枪的枪身外壳、内脏(前堵、击发弹簧、威力调节轮、击锤、击锤配重环、固定环、过桥、压条、阻铁、扳机、扳机护圈、护木、握把)、消声器等配件。被告人温某某负责网上销售和订购枪支配件,被告人卢某某负责接收和发送枪支零部件。经查明,2014年1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卢某某、温某某通过淘宝、拍拍店铺售出枪身及内脏81套,枪支零部件1134件,非法销售135664元。2014年7月31日,在抓捕被告人卢某某时,公安机关在南宁市西乡塘区大学东路瑞士花园国通快递公司扣押十五套“秃鹰”高压气枪的枪身15件和消音器5件。扣押温某某和卢某某在网上购买回来的包裹,包裹内有:前堵15件、击发弹簧15件、威力调节轮15件、击锤15件、击锤配重环15件、固定环29件、过桥15件、压条15件、阻铁15件、扳机15件、扳机护圈15件、护木15件和握把15件,共计229件。
被告人李超群于2014年6月25日主动到荆门市公安局投案;被告人秦某某、秦某某于2014年7月7日主动向荆门市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质证、本院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八被告人的身份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2、抓获、到案经过,证实八被告人的到案经过,
3、暂扣款票据,证实在公安机关被告人刘某某上缴了违法所得116000元,被告人李超群上缴了违法所得50000元,被告人秦某某上缴了违法所得60000元,被告人秦某某上缴了违法所得80000元,被告人张某财上缴了320000元,被告人卢某某上缴了违法所得67832元,被告人温某某上缴了违法所得67832元。
4、搜查笔录、扣押、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涉案人员的住处进行了搜查,对涉案的作案工具、枪支、枪支零部件及弹药依法予以了扣押。
5、公安机关关于扣押李某快递包裹的情况说明,证实办案民警于2014年5月6日,在荆门市看守所对李某的六件快递包裹现场拆封,同步录音录像,发现“秃鹰”高压气枪零部件,其中枪身1件、光学瞄准镜1件、消声器1件、前堵1件、击发弹簧1件,威力调节轮1件、固定环2件、击锤1件、扳机护圈1件、护木1件、握把1件、气瓶2件和铅弹500发。
6、公安机关关于扣押卢某某快递包裹的情况说明,证实办案民警于2014年8月4日在荆门市看守所对卢某某的两件快递包裹现场拆封,同步录音录像,发现包裹内有“秃鹰”高压气枪零部件,其中前堵15件、击发弹簧15件、威力调节轮15件、击锤15件、击锤配重环15件、固定环29件、过桥15件、压条15件、阻铁15铁、扳机15件、扳机护圈15件、护木15件和握把15件,
7、公安机关关于卢某某、温某某上线侦办情况说明,证实通过卢某某、温某某的交待,其上线在广州省东莞市活动,2014年8月10日,民警赶赴东莞市,经与当地公安接洽后,得知该团伙已被东莞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8、公安机关关于温某某使用淘宝和拍拍网交易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调查发现温某某在淘宝账号交易43笔,售出43套,拍拍账号交易成功42笔,售出38套。计算得出共交易1134件,加上现场扣押的零部件229件,卢某某、温某某两人买卖枪支配件共1363件。
9、公安机关关于刘某某等人使用淘宝、拍拍交易情况说明,证实经交易纪录显示,截止2014年2月28日,刘某某等四人共同制作销售的枪管在淘宝售出151根,拍拍售出60根,共211根,其后刘某某、李超群二人在淘宝售出84根,拍拍售出6根。
10、公安机关关于张某财使用淘宝和拍拍网交易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张某财使用淘宝账号成功交易678笔,拍拍账号成功交易551笔,共收入393036元,依张某财交待的每根单价在50元至100元,算出其售出半成品气枪枪管3919根。
11、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刘某某劝说同案犯到案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在被羁押其间,其亲属积极配合公案机关的工作,多次跟当时涉案在逃的秦某某、秦某某、李超群的家属进行沟通,规劝三人投案自首,李超群在刘某某家属的劝说下于2014年6月26日投案自首,刘某某在被取保后主动劝说秦某某、秦某某,两人在2014年7月7日投案自首。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常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荆门市速尔快递公司的员工,2014年4月23日12点多给一客户李某打电话,他让我到尚一特酒店,到后他打开验货,看到是一根长约50厘米,直径2厘米左右的黑色钢管,客户还没签字就被警察带走了。客户以前没有见过,不知道黑色钢管是用来做什么时候的。后查询,货是从四川简阳发过来的。其他信息不清楚,查不到发件人。
2、证人彭某的证言,证实其系仙桃人,在2014年4月8日的时候,在狩猎论坛上看见一个卖“秃鹰”高压气枪的信息,经联系,谈好了价格是5500元,4月19日与三个朋友去荆门找卖枪人买了枪,是一支完整的“秃鹰”高压气枪,还带打气筒和200多发铅弹。是准备打鸟的,还没用过。
3、证人黄某甲的证言,证实其系潜江人,在2013年7、8月的时候,在打猎的论坛上看见一个卖“秃鹰”高压气枪的信息,经联系,说是荆门的,过了几天与两朋友到荆门与他面谈买枪的事,试枪后觉得还可以,就以5500元买下了,还他了一盒铅弹。买枪是想打鸟玩的,后没多大兴趣了,就把几个部件拆开了。
4、证人黄某乙的证言,证实黄某甲系其堂弟,在2013年7、8月的时候,与江金平一起陪黄某甲到荆门买了支气枪。
5、证人许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河南安阳人,在安阳开了一个车床加工门市部,在2014年4、5月份时,有两个本地口音的男青年曾拿长约60厘米,外径16毫米的无缝钢管来加工,并带了一根给其看,让照着样子加工,量了下,那根60厘米的无缝钢管,一头粗一头细,说是有一百根两头一样粗的,问能不能加工成这个成品的尺寸,其看了下说可以。先后来了几次,记得总共是加工了100根管子。
6、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河南安阳水冶镇中通速递公司的经营者,经常有一年青年来发钢管出去,还有他的朋友也发过,收货地全国各地的都有,发货人叫刘正,发的钢管约60厘米长,一头粗一头细。
7、证人尹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卢某某公司的员工,2014年7月31日,卢某某电话叫其到快递公司取包裹,民警在取的包裹里查获了15支枪管和5个消声器。其不知包裹里有何物品,只是帮忙去取。
8、证人温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温某某的哥哥,将温某某使用的电脑交给公安机关。
三、鉴定文书,
1、(荆)公(刑)鉴(痕)字[2014]第74号枪支弹药性能鉴定书,证实扣押送检的刘某某等人持有的暂未售了的金属管状物21根均为5.5mm气步枪枪管。
2、(荆)公(刑)鉴(痕)字[2014]第75号枪支弹药性能鉴定书,证实扣押的卢某某等人持有的暂未售出的零部件为仿美国“秃鹰”气枪零部件。其中枪身15件、消声器5件、前堵15件、击发弹簧15件、威力调节轮15件、击锤15件、击锤配重环15件、固定环29件、过桥15件、压条15件、阻铁15铁、扳机15件、扳机护圈15件、护木15件、握把15件。
3、(荆)公(刑)鉴(痕)字[2014]第74号枪支弹药性能鉴定书,证实李某处扣押的零部件为仿美国“秃鹰”气枪零部件。其中枪身1件、光学瞄准镜1件、消声器1件、前堵1件、击发弹簧2件,威力调节轮1件、固定环2件、击锤1件、击锤配重环2件、扳机护圈1件、护木1件、握把1件、枪管2根和高压气瓶2件。
4、(荆)公(刑)鉴(痕)字[2014]第74号枪支弹药性能鉴定书,证实在黄某甲处押的零部件为仿美国“秃鹰”气枪零部件。其中枪身1件、光学瞄准镜1件、消声器1件、前堵1件、击发弹簧1、固定环2件、阻铁1件、板机1件、握把1件、枪管1根和高压气瓶1件。
5、(荆)公(刑)鉴(痕)字[2014]第74号枪支性能鉴定书,证实彭某处查获的气枪为我国法律规定意义上的枪支,发射动力为压缩气体。
四、勘验、辨认等笔录
1、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荆公(网)勘[2014]102号,证实进入拍拍网上的“户外用品”账户个人用户页面,对“我卖出的商品”相关信息页面进行了抓图和保存。进入淘宝网上的“户外用品218”账户个人用户页面,对“已卖出的宝贝”相关信息页面进行了下载并保存。
2、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荆公(网)勘[2014]109号,证实进入拍拍网上的“无缝精密管”账户个人用户页面,对“我卖出的商品”相关信息页面进行了抓图和保存。进入支付宝网站上的“陈烩环”账户个人用户页面,对“交易记录”相关信息页面进行了下载并保存。
3、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荆公(网)勘[2014]135号,证实进入拍拍网上的“1465237952120”(登录账号2631329010)账户个人用户页面,对“我卖出的商品”相关信息页面进行了抓图和保存。进入淘宝网站上的“hh13685413”账户个人用户登录页面,对“交易记录”相关信息页面进行了下载并保存。
4、辨认笔录,证实证人黄某甲、彭某辨认出了被告人李某系卖仿“秃鹰”高压气枪的男子;证人王某某辨认出了被告人刘某某系快递钢管的人;证人许某某辨认出了被告人刘某某、李超群系加工钢管的人;
5、搜查笔录、相关照片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对被告人李某住处、刘某某住处、张某财住处及证人黄宝华住处,尹某某所取快递包裹进行了搜查,并对相关涉物物品,作案工具予以了扣押。
五、电子数据
1、电子数据检验报告荆公电检字[2014]第3号,证实对温某某使用的电脑进行了检验,导出了相关QQ聊天记录,聊天内容证实网上买卖枪支零部件。
2、电子数据检验报告荆公电检字[2014]第5号,证实对张某财使用的电脑进行了检验,导出了相关QQ聊天记录,聊天内容证实其在网上买卖枪管材料。
3、中华狩猎论坛网页截图,证实被告人李某在网上发布卖枪信息。
4、交易订单网页截图,证实被告人李某在网上买卖枪支零度部件及铅弹。
4、网店截图,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等在被告人张某财的网店购买钢管,并在网上购买进了绞刀。
5、被告人刘某某出售枪管交易截图及交易记录,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在网上销售枪管。
6、温家卫在网上买卖交易枪支零件的截图,证实被告人温家卫在网上销售枪支零件
六、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证实其在2013后1月通过淘宝网和拍拍网以8000元左右的价格买回了“秃鹰”气枪的配件进行组装,9月在QQ上认识了一个想买枪的人,谈好价格后以5500元卖了。2014年4月上旬,又在网上买配件后组装了一支“秃鹰”,以5500元卖给了一个仙桃的客户。后又在网上买了配件,4月23日收到枪管,还有配件及500发铅弹没收到,这些配件全部签收后可以组装成一把整枪然后卖给一个衡阳的客户,还没来的急组装就被抓了。主要通过淘宝网、拍拍网购买配件,通过物流公司发货。“秃鹰”分为4.5mm和5.5mm,其卖的是5.5mm口径的,射程在50米至100米,薄点的铁皮可以穿透过去。卖“秃鹰”给仙桃的客户地送了200颗铅弹,还有200多颗在租住屋内,把枪装好后会在家里测试枪的威力我准度。在2014年1月时,建立了“荆门秃鹰交流.CS”的陌陌群,开始是为了交流,后见有成员有买枪的需要,就在群里说其有枪,有需要可找其买。在网上买的气枪枪管有过桥和膛线,第二根高压气枪枪管是在2014年4月8日通过一个旺旺号是户外用品218买的,价格是1500元,枪身是通过一个旺旺号是hh13685413买的,商品链接的名字叫机械各种零件设计加工的人买的,价格是1480元,包括枪身内脏,内脏有前堵1件、击发弹簧1件、威力调节轮1件、击锤1件、击锤配重环1件、固定环2件、过桥1件、压条1件、阻铁1件、扳机1件、扳机护圈1件、护木1件握把1件及螺丝。
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7月,其通过“中华狩猎网”和“亚洲狩猎论坛”发现“秃鹰”高压气枪枪管需求量很大,利润比较高,就和被告人秦某某商量制作气枪枪管在网上出售,两人在网上找原材料,买工具,收集资源料,秦某某与秦某某是两兄弟,专门从事机械加工,家里有车床他们负责枪管的过桥加工,三人开始制造枪管,并把李超群叫过来一起帮忙,让他负责枪管膛线,制作出了成品并在网上销售,在拍拍网上注册了一个店铺,铺名为2779200866,后又在淘宝上注册了一个店铺,铺名叫“户外用品218”,枪管在网上展示标注的是5.5绿W鱼竿。店铺里就卖这种商品,做到了2014年的4月底,共卖了三百多根枪管,每根1000元到1500元不等。卖的枪管长是62cm,内管口径5.5mm,外管直径16mm,每根都有膛线。秦某某从拍拍网上找一个叫龙兴钢管的店铺买的材料,该店铺展示的商品就写着PCP钢管,PCP就是高压气枪的意思,对方问是不是做高压气枪枪管的,说是的,卖枪管原材料的知道这个管只能用来制造枪管,口径是对方设计好了的,买回来做精加工,做膛线。对方开价100元一根,先后分批订了约390根无缝钢管,通过电话谈的付钱收货细节,量大了后价格也便宜,付款是无卡存款。这些钢管做成成品的有310根,都卖出去了,剩下的80根放在李超群家中。到2014年3月,秦某某、秦某某没做后,其与李超群两个人做,生产了100多根,卖了80多根。
3、被告人李超群的供述,证实2013年9月下旬的一天,刘某某找其让帮忙加工点东西,因当时没有工作就答应了,并准备了钢板、焊接支架等工具,放置在其老家,后秦某某交其操作加工无缝钢管,学会后做了12天左右,加工了大概100根,停了一月后,秦某某又分二次拿了60根来加工,过完年后,又送来了50根加工,加工完的钢管秦某某都拿走了。然后又停了一个月左右,刘某某说秦某某两兄弟不做了,其说最多再干15天,又跟刘某某加工了14天,并找人用车床再次进行了加工,大概有100根,现在老家里还有大概70根,其中20根左右是加工过的。刚开始不知道加工无缝钢管干什么,在加工几天后,听刘某某和秦某某他们聊天时,知道自己加工的钢管是做气枪枪管的,经加工后的钢管中有螺旋式的线条(膛线),其加工后需秦某某再次加工,然后由刘某某拿去卖掉。其负责做膛线,销售原材料的购买不清楚。不清楚秦某某有没有参与。一共加工了310根无缝钢管,其中还加工废了10来根,刘某某给了5万多块钱。
4、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7月,刘某某找其合作做“秃鹰”气枪的枪管,两人在网上找了相关数据,买了工具开始试作,后其照教程上的画了图,要刘某某去做能制作膛线的工具,过了几天在李超群家看到了个与图一样的铁架子,经过多次实验后能做好了。后由李超群负责枪管膛线的加工,因过桥加工工作量大就跟刘某某说找其哥哥秦某某帮忙,刘答应了,其和秦某某负责过桥的加工,刘某某负责销售。原材料的采购由其和刘某某负责,刘某某用刘正这个名字收发货。从2013年9月做到了2014年2月,感觉风险有点大,就没合作了。原材料是通过拍拍、淘宝购买的,店铺名叫“龙兴钢管”,是个山东人,他知道买这些无缝钢管是用来制作气枪枪管的,因他在店铺里打的就是出售PCP5.5mm、4.5mm之类的广告,和刘某某合作时,找该卖家买了200根左右,刚开始只买几根,后业建立信用后就100根买,量大价格就便宜,100根就是7000元。2014年5月想单独做时,买了100根。与刘某某合作制作了大约190根成品,卖了大约25万元,其分了8万多,秦某某分了6万多。
5、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9月开始,刘某某到其家里的机械加工店加工无缝钢管,刘某某第一次拿钢管到店里叫其按他说的尺寸车过桥,就是将钢管一端8cm长的外径16mm车成8mm,走后问秦某某刚才做的是什么时候东西,秦某某说做的是高压气枪枪管,并告诉了他和刘某某商量大家一起合伙做枪管到网上卖的事。加工了有180根左右,具体加工了多少根记的不是很清楚了,加工的钢管里有膛线,说是李超群加工的,自己分了5万多元。到2014年2月兄弟想自己做,就没合作了。当年的5月,秦某某找之前的材料商买了100根左右的无缝钢管,还没开始干,听说刘某某被抓了,两人把100根左右的无缝钢管埋到地里了。
6、被告人张某财的供述,证实其因在网上卖“秃鹰”气枪枪管很赚取钱,2012年底开始筹备做这个事情,因这种枪管必须是5.5mm口径的,长约60cm左右,其找到这种管子后就在网上通过拍拍网和淘宝网店卖,因质量不好,后又自己找了上海的一家钢管厂家生产这种无缝钢管,要他们做内径为5.5mm,外径为16mm的无缝钢管,因为厂家做的钢管是3米长的整支钢管,组装“秃鹰”气枪枪管长约62cm,所以在家用切割机分割成每根长约62cm的钢管。淘宝网上的账号是“精密钢管批发大王”,拍拍网上的账号原来叫“龙兴钢管”,后改为“无缝精密管”,注明有PCP5.5、4.5相关的信息,做气枪的人一看就知道是气枪枪管,2012年底到2013年底用拍拍的店铺销售,2014年后用淘宝店铺销售。内径为5.5mm,外径为16mm的无缝钢管切割成62cm后只能用于制造气枪的枪管。卖出去的价钱一根100元,50根以上60-80元,成本在30元。卖了多少记不清了,卖的最多的是河南安阳的叫刘正(刘某某)的,2013年叫刘正的买了约300根,2014年三四月买了100根,在2014年5月电话号码为13783846554的人买了100根。他们买进这种无缝钢管大家心里都知道是做气枪枪管的,应该是买回去做过桥和膛线后再卖出去,他们量大不可能自己做枪管玩对账号为1505383892拍拍店铺、对支付宝账号1850520756@qq.com的交易记录和交易收入金额统计的数据表元异议。用陈烩环、梁雪莹等不同的身份证办过银行卡用于交易,避免别人直接打到自己的银行卡上,防止公安查到。
7、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下半年,其在网上的狩猎论坛看到卖“秃鹰”气枪配件赚钱,有人说要打猎的气枪可联系,留了QQ号,网名叫诚信加工,问朋友温某某想不想一起做这个生意,温某某答应一起卖气枪配件,其把在狩猎论坛认识人的QQ号告诉了温,让直接与论坛的人联系,2014年1月,温在拍拍网上注册了一个店铺,网上的事由温负责,其负责通过物流发送和接收气枪配件,2014年5月底供货的人不供货了就停业了,到了7月28日上家又说有货了,就又定了15套“秃鹰”气枪的枪身及内脏。与上家都是QQ上联系,销售的枪身是按照“秃鹰”1:1仿制的,枪管长约60cm左右的无缝钢管,内脏是前堵、击发弹簧、威力调节轮、击锤、击锤配重环、固定环、过桥、压条、阻铁、扳机、扳机护圈、护木、握把及一些螺丝、弹簧。这些配件是一套的,是一起卖的。共销售了多少不记得了,共卖了大约14万元钱。
8、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证实在2013年底,其与卢某某商量在网上买枪支配件来卖了赚取钱,最后关系了一个QQ叫“诚信加工”的网友,并用假身份证在拍拍网上注册了网店,账号是2631329010,在淘宝网上注册的账号是“hh13685413”,开始从“诚信加工”那进货,枪身和内脏是800元一套,是成套进的,然后再通过网络出售,卢某某负责收货发货,卖出去是枪身及内脏一起是1400元-1700元,分开枪身是850元左右,内脏是550元左右在淘宝上卖了60多套,拍拍卖了多少不记得了。共卖了14万元,除去成本6万多,每人分了3万多块钱。卖的东西有枪身及内脏,内脏具体有前堵、击发弹簧、威力调节轮、击锤、击锤配重环、固定环、过桥、压条、阻铁、扳机、扳机护圈、护木、握把及一些螺丝,这些配件是一套,是一起卖的,知道卖这是违法的。
针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结合本案事实和证据,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1、关于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提出的李某有立功表现,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某在公安机关交待其在网上买卖枪支弹药的犯罪事实时,供述相关买家、卖家的情况属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范畴,不应认定为立功,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
2、关于被告人刘某某及辩护人、被人李超群及辩护人,被告人秦某某及辩护人,被告人秦某某提出的对公诉机关指控秦某某、秦某某二人参与制造、卖出枪管211根,刘某某、李超群参与制造、卖出枪管301根的数量有异议,认为拍拍网及淘宝网上的交易记录不真实,真实卖出的数量应少于指控的数量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根据被告人刘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总共买了390根无缝钢管,做成成品的有310根,都卖出去了,剩下的80根放在李超群家中;李超群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一共加工了310根无缝钢管,其中还加工废了10来根;秦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刘某某合作时,找该卖家买了200根左右,自己买了100根,与刘某某合作制作了大约190根成品,卖了大约25万元;秦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加工了有180根左右,具体加工了多少根记的不是很清楚了;张某财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卖的最多的是河南安阳的叫刘正(刘某某)的,2013年叫刘正的买了约300根,2014年三四月买了100根,在2014年5月电话号码为13783846554(秦某某)的人买了100根。四被告人所说的数量基本上能相互印证,结合公安机关提取的相关网上交易记录,公诉机关指控的销售数量是客观真实的。被告人刘某某虽当庭提交了与他人的聊天记录等证据,拟证明在网上交易中存在刷单的情况,经查,公安机关在相关证据材料中对查明的相关刷单数量已予以了核减,刘某某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对该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3、关于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告人刘某某有立功情节,认罪态度好,可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非监禁刑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告人秦某某共同商议了制作枪管,在网上销售枪管等事宜,系组织者及具体实施者,其负责销售仅是在实施共同犯罪中具体分工的不同,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对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某某劝说同案犯自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构成立功,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有认罪态度好等酌情从轻的情节与事实相符,但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不宜适用缓刑,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4、关于被告人李超群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超群是从犯,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可减轻、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超群系在被告人秦某某等人非法制造、试验枪支成功后被邀加入,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
5、关于被告人秦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有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秦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
6、关于被告人秦某某辩称其是从犯,应减轻、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
7、关于被告人张某财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财涉嫌犯罪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被告人张某财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某财在与被告人刘某某、秦某某交易时,其明知刘某某、秦某某购卖长约62cm,内径为5.5mm的无缝钢管系用来加工制成高压气枪枪管并销售,其仍将上述型号无缝钢管多次出售给刘某某、秦某某,应当认定被告人张某财与被告人刘某某、秦某某在非法买卖过程中形成了意思联络,被告人张某财为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犯罪提供了帮助行为,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8、关于被告人卢某某及辩护人、被告人温某某及辩护人提出指控两人网上销售了枪支零部件1134件,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根据被告人卢某某、温某某在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的供述、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网上销售记录截图、公安机关经远程勘验获取的交易记录、现场扣押清单、公安机关关于温某某使用淘宝和拍拍网交易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对温某某在拍拍账号交易成功的42笔中分开出售的枪身及“内脏”予以了成套计算,一套零部件含枪身及“内脏”(前堵、击发弹簧、威力调节轮、击锤、击锤配重环、固定环、过桥、压条、阻铁、扳机、扳机护圈、护木、握把),网上售出的枪支零部件为1134件,被告人卢某某、温某某当庭辩解网上出售的一套为一件零部件,与网上成交的销售价格、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等证据相矛盾,而其庭前供述的:枪身和“内脏”是成套进的,这些配件是一套,是一起卖的,与其他证据能相互印证,对其庭前供述予以采信。对该辩解、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9、关于被告人卢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
10、关于被告人温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温某某为从犯,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被告人卢某某、温某某的供述及温某某在网上交易的证据材料,能证实卢某某、温某某共同谋划犯罪,实施时分工协作,温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并不是起次要作用,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无证据证实被告人温某某有自首情节,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非法组装、买卖气枪及气枪铅弹,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被告人刘某某、李超群、秦某某、秦某某、张某财非法制造、买卖枪支枪管,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被告人卢某某、温某某非法买卖枪支配件,其行为均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某、温某某网上销售枪支零件数量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对公诉机关的相关指控不予支持。应根据已查获的229件枪支零部件,被告人李某交待购买的一套认定两被告人销售了枪支零部件243件,违法所得为1480元。被告人刘某某有立功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超群、秦某某、秦某某有自首情节,均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秦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超群、秦某某、张文财系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李超群、秦某某、秦某某、张某财、卢某某、温某某积极退赃,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秦某某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宣告缓刑不会对所在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4日到2022年6月2日止。)
三、被告人李超群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4日到2019年6月23日止。)
四、被告人秦某某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4日到2020年6月23日止。)
五、被告人秦某某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张某财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4日到2021年6月7日止。)
七、被告人卢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4日到2022年6月23日止。)
八、被告人温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4日到2022年6月4日止。)
九、对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11000元、刘某某违法所得116000元、李超群违法所得50000元、秦某某违法所得80000元、秦某某违法所得60000元、张某财违法所得37790元、卢某某、温某某违法所得1480元予以追缴;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枪支、枪支零部件及弹药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罗金虎 人民陪审员  赵辉美 人民陪审员  王文海

书记员: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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