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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甲,无业。被告人郑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7日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以十张检公诉刑诉(2014)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后,征得被告人郑某甲的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琼、被告人郑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甲在案发后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蔡光义

书记员:姚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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