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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执行案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朱某某。
申请执行人汪水青。
委托代理人刘录强(上述二申请执行人的共同代理人),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八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领执行款。
被申请执行人商洛市国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城关镇洋桥村鹦鹉沟村。
法定代表人王国生,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南县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南县城南坪路。
法定代表人雷华,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朱某某、汪水青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商洛市国生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南县支公司一案中,被执行人商洛市国生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南县支公司已主动支付了274990.91元的赔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9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万家贞

书记员:吴公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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