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陈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香检刑诉(2014)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7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谷立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违章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提出的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采纳。鉴于其自愿认罪、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姜锐夫

书记员:刘玺玲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