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孙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北省汉川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2012年11月3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3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湖北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阳检刑诉(2013)第3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齐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无号牌的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孙某积极救治被害人,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归案后,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孙某有自首情节,系初犯,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观点,与本案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吴江涛

书记员:瞿桂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