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某,个体司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转取保候审。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衡桃检刑诉(2013)3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红梅、代理检察员甄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3日2时许,被告人尹某驾驶冀J×××××(冀J×××××挂)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大广高速行驶至广州方向1615公里+750米处时,因疲劳驾驶与要士举驾驶的冀D×××××柳特神力牌重型箱式货车追尾,造成冀J×××××(冀J×××××挂)车乘车人高吉成死亡、尹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衡水支队衡水大队认定,尹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要士举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高吉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尹某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自行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要士举等人的证言、尸体检验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法违章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归案后,尹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张 颖 审 判 员 代 娜 人民陪审员 仝路瑶
书记员:贾志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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