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2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阳检刑诉(2013)第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资晓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公共道路上违反禁令标志严重超载驾驶机动车,致1人重伤、1人轻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在其责任范围内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余立进
书记员: 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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