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罗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务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5年6月17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1日被取保候审。

仙桃市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诉刑诉(2015)6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罗某驾驶牌号鄂A××××ד凯迪拉克”牌小车,沿214省道由南向北行至仙桃市纺织园区十全湖农庄路段处,车左侧擦撞路面一妇女(无名氏),将无名氏撞倒在道路西侧机动车道内,罗某驾车逃逸。随后,由陈某驾驶牌号湘B××××ד纳智捷”牌小车沿214省道由北向南行至此处,车前部推挤并辗压倒卧在机动车道内的无名氏,致无名氏当场死亡。经仙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认定:无名氏因头部外伤致颅脑崩裂死亡。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罗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5年6月17日,被告人罗某主动向仙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调处大队投案,并支付交通事故预付款人民币15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张某、丁某、喻某的证言;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仙公交认字(2015)第A06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湖北省仙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仙公法交鉴字(2015)第07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平安行司鉴所(2015)交鉴字第63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尸启示、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户籍证明及被告人罗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支付交通事故预付款人民币150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罗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杨丽蓉 人民陪审员  周开新 人民陪审员  陈新华

书记员:殷翩翩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