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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石某

公诉机关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某,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利川市公安局于2014年8月26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以利检公诉刑诉(2014)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利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国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3日1时10分左右,被告人石某驾驶鄂Q×××××正三轮摩托车沿本市东方城小区消防通道向小区三号楼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小区五号楼前路段时,将被害人连某撞倒,致连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利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石某应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石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决定对被告人石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5dc0c97d590d4210b8ee4b79f84abff8:2Article1Paragraph-1List|第㈠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石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石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决定对被告人石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5dc0c97d590d4210b8ee4b79f84abff8:2Article1Paragraph-1List|第㈠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石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周锐

书记员:宋晓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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