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
张二行
申请执行人衡水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丰台,该管理中心主任。
被执行人张二行。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衡桃北民二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衡水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租金748.44元、违约金74.8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以上共计923.28元,现本案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衡桃北民二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衡桃北民二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衡水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租金748.44元、违约金74.8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以上共计923.28元,现本案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衡桃北民二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王维明
审判员:李振山
审判员:孙新卷
书记员:杜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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