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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与张二行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衡水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
张二行

申请执行人衡水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丰台,该管理中心主任。
被执行人张二行。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衡桃北民二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衡水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租金748.44元、违约金74.8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以上共计923.28元,现本案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衡桃北民二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衡桃北民二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衡水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租金748.44元、违约金74.8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以上共计923.28元,现本案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衡桃北民二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王维明
审判员:李振山
审判员:孙新卷

书记员:杜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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