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李某

公诉机关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个体司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4月3日被取保候审。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衡桃检公诉刑诉(2014)5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世辉、代理检察员李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考虑其与被害人的近亲属关系及相关近亲属亦表示了谅解,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考虑其与被害人的近亲属关系及相关近亲属亦表示了谅解,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温学斌
审判员:代娜
审判员:张颖

书记员:任盼盼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