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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靳某,无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2月7日被取保候审。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衡桃检刑诉(201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靳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春虎、代理检察员张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靳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1日凌晨2时40分,被告人靳某驾驶京G×××××号“瑞风”牌商务汽车,沿大广高速公路在桃城区境内由北向南行驶至广州方向1604公里+500米处时,撞到右侧护栏后侧翻,造成乘车人崔仲慧死亡,乘车人何某乙、何某丙受伤,车辆及路产受损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衡水支队衡水大队现场勘验及调查认定,靳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靳某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何某乙、何某丙的陈述、证人何某甲、齐春英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尸体检验报告书及照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河北高速交警衡水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靳某自愿认罪并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靳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崔遵
审判员 代娜
人民陪审员 仝路瑶

书记员: 任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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