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容某。因本案于2013年2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武硚检刑诉(2013)7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容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耿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容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容某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容某所在社区矫正机关已出具书面材料,愿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综上,依法可对被告人容某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容某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成立。根据被告人容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周颖
书记员: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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