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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28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钟祥市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公诉刑诉(2017)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开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交通肇事后被告人曹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经钟祥市司法局对被告人曹某可能适用非监禁刑进行社会调查,被告人曹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贺正远

书记员:朱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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