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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李某某

公诉机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别名李娅雄,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捕前无固定住所。2013年1月24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12月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本院作出逮捕决定书,因被告人逃匿被追逃,2014年1月1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以石西检公刑诉(2013)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于景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使被害人魏生才死亡的重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0日起至2015年2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使被害人魏生才死亡的重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0日起至2015年2月24日止)。

审判长:于丽霞
审判员:李红梅
审判员:陈文月

书记员:王晓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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