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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殷某
刘玉杰(湖北慧中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殷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22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逮捕。
辩护人刘玉杰,湖北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钟祥市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公诉刑诉(2016)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俊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某及其辩护人刘玉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殷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殷某明知他人报案,没有逃离现场,民警口头传唤其到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殷某已协议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殷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其行为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所在社区亦同意对其予以社区矫正,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殷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殷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殷某明知他人报案,没有逃离现场,民警口头传唤其到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殷某已协议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殷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其行为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所在社区亦同意对其予以社区矫正,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殷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罗世锋
审判员:陈军
审判员:范菊芳

书记员:朱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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