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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安埠街298号。
法定代表人葛玉红,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曹建华。
被执行人马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香民五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本院(2014)香执郊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马某某名下无存款,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农村信用合作社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马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2)香民五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谭庆
代理审判员 林国英
代理审判员 曲耀武

书记员: 曹连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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