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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户籍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外检刑诉(2015)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7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安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陈某某犯罪后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其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宋雪梅

书记员: 胡伟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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