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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某,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户籍地黑龙江省巴彦县,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外检刑诉(2015)第3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隋学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在道路行驶,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能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以上量刑情节、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及对其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不良重大影响,依法对其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何静波

书记员: 胡伟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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