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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井陉县人民检察院
赵某

公诉机关井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
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26日被井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井陉县人民检察院以井检公诉刑诉(2016)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井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被害人亲属陈会明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赵某自愿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已补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得到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且被告人赵某所在社区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本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提出的可以判处缓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二)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赵某自愿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已补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得到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且被告人赵某所在社区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本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提出的可以判处缓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二)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郝学廷

书记员: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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