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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四川省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深泽县,联系。被执行人四川省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武侯区大石西路233号1幢3楼5号。法定代表人:詹全勇。被执行人詹全勇,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玉河镇天宝寨村*组,联系。

张某某申请四川省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28民初8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深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28民初8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书记员:邸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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