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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黄某某
张誉丹(湖北中科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
辩护人张誉丹,湖北中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以掇检捕诉刑诉(201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卫、代理检察员刘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辩护人张誉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某某离开现场是因为害怕被害人家属殴打,其主观上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经查,被告人黄某某离开医院后采取关闭手机的方式逃避调查,对离开医院的理由不能做出正当解释,且明知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迅速报案、听候处理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在交警部门已介入调查的情况下仍失联长达十九个小时,其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故对辩护人的以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
(被告人黄某某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某某离开现场是因为害怕被害人家属殴打,其主观上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经查,被告人黄某某离开医院后采取关闭手机的方式逃避调查,对离开医院的理由不能做出正当解释,且明知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迅速报案、听候处理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在交警部门已介入调查的情况下仍失联长达十九个小时,其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故对辩护人的以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
(被告人黄某某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王凯瑞
审判员:张昆
审判员:王国斌

书记员:吴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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