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国华
罪犯黄国华,男,生于1952年6月12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重庆市巫山县人,现在湖北省沙洋小江湖监狱服刑。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8日作出(2011)伍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国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小江湖监狱于2015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5年10月0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小江湖监狱因罪犯黄国华在服刑中获监狱四次表扬,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罪犯黄国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达到保外就医条件的病犯,可以适当放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国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1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罪犯黄国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达到保外就医条件的病犯,可以适当放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国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1月2日止。)
审判长:杨军
审判员:周永平
审判员:卢建红
书记员:龚志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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